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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17世纪起,由于主调音乐的逐步发展,和声的作用愈趋重要。它在音乐中所起的作用大致有3个方面:
①声部的 组合作用。在统一的和声基础上,各声部相互组合成为协调的整体。
②乐曲的结构作用。通过和声进行、收束式、调性布局等在构成曲式方面起重要作用。
③内容的表现作用。通过和声的色彩、织体以及配合其他因素,塑造音乐形象、表现音乐内容。和声的处理是音乐创作的重要写作技巧,也是对位、配器、曲式等其他作曲技法的基础。有时,曲调也由和声衍生。
和声是多声部音乐的音高组织形态,是音乐的基本表现手段之一。就作曲理论的一般观念而论,和声是与对位(即通常所说的“复调”)相对应的技术范畴。在十九世纪以前一百多年的音乐实践中,和声一直被看成是对位的基础。 和声有结构功能和色彩功能两种基本属性:
结构功能是指和声对音乐形式构成方面的意义。这主要表现在:
(1)音高纵向结合的组织作用;
(2)确立或瓦解调性、调式的作用;
(3)发展或终止某一结构的作用。
色彩功能即和声的音响作用。在音乐中,和声凭借这种功能,或独立地或同其他因素协同地参与音乐表现。
两种功能的对立统一,是和声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,它决定着和声风格的历史演变以至每一和声现象的面貌特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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